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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州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
2018-03-09 14:44 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工作作风,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,严肃工作纪律,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,根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、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等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对教职工遵守学校工作制度和作息制度的考勤情况进行规定,包括正常出勤、请假(病假、事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)、销假、工伤、旷工等。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岗位聘任、晋升、奖惩、工资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。

第三条 考勤的对象为学校在职教职工。所有专任教师岗位教师必须按要求上课、参加所在单位政治学习、例会等集体活动,不得无故缺席、迟到、提前下课、调课或请人代替等;其他岗位人员均实行坐班制,要严格按作息时间上下班。

第四条 考勤的主管部门设在人事处,负责学校考勤工作的实施落实和监督检查,各单位、各部门是考勤管理的主体和直接责任者,负责本单位、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和统计上报工作。各单位、各部门实行坐班人员考勤签到制度,要指定专人负责签到工作,考勤签到表(见附件1)需妥善保存,学校不定期进行核查。各单位、各部门须认真按时报送考勤情况,经办人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,于次月3日前报人事处。

第二章 病假

第五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,须持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生诊断书、病假证明申请病假。因急诊而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,待病情缓解,1周内补办请假手续。

第六条 请病假按以下办法执行:

(一)请病假1周以内的,由所在单位、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;请假超过1周的,由所在单位、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人事处审核后,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。

(二)各单位、各部门负责人请病假的,经人事处审核后,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,超过1周的,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。

(三)请病假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,请假期满后履行销假手续。

第七条 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津贴:

(一)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,从第3个月起发放病假期间工资:工作不满10年的,基本工资(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,下同)按90%发放;工作满10年的,工资照发。

(二)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发放病假期间工资:工作不满10年的,基本工资按70%发放;工作满10年的,基本工资按80%发放。

(三)病假超过半年的,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,不晋升该年度薪级工资。

(四)病假超过2个月的,按实际工作月数和实际工作量核发津贴。

(五)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德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,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。

第八条 病假超过1年,符合病休政策的,按有关规定办理病休手续。

第三章 事假

第九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在工作日内离开工作岗位,须提前至少1天申请事假。

第十条 因私请事假按以下办法执行:

(一)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志需互相请假,并同时告知学校办公室,由办公室及时记入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台账;离开山东省辖区,由学校办公室提前3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省委高校工委报备,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或行程有变化时,学校办公室及时向省委高校工委报告。

(二)学校其他领导同志应提前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请假,经批准后,领导同志应将外出计划同时告知学校办公室,由办公室及时记入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台账。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或外出行程有变化时,须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报告,并告知学校办公室。

(三)各院部、各部门、校属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请事假的,经人事处审核后,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。其他负责同志请事假的,须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,再经人事处审核后,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。原则上党务系统负责人外出须经校党委书记批准,行政系统负责人外出须经校长批准,外出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出国(境)的,须再经校党委书记批准。

(四)各院部、各部门、校属各单位的科级干部及其他教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的,须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,并报人事处备案。请假超过3天的,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人事处审核后,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。

(五)处级及以下教职工请事假,须至少提前1天填写《德州学院教职工请(销)假审批单》(以下简称《审批单》,样表见附件2),严格按程序报批,各项内容均需认真填写。因紧急事项请假外出或外出期间行程发生改变,须及时按本规定程序向批准人口头报告,返校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。请假批准后须报人事处备案,请假期满后逐级告知请假审批人并履行销假手续。

第十一条 事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津贴:

(一)事假满1个月的,基本工资按70%发放。

(二)事假满2个月的,基本工资按50%发放。

(三)事假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,基本工资按30%发放。

(四)事假超过6个月的,扣发全部工资。

(五)事假超过1年的,解除聘用合同。

(六)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,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,不晋升该年度薪级工资。

(七)按实际工作月数和实际工作量核发津贴。

第十二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脱产学习期满,确需延期的,需经学校研究同意,履行延期审批手续。

第四章 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

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或父母在异地的教职工,可享受探亲假。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,请假由本人在休假前提出申请,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。

第十四条 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。休假由本人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,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,报人事处审批。

第十五条 符合法定年龄,婚假为3天。

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产假一般为158天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男教职工享受陪产、护理假7天。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,应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,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;怀孕4个月以上(含4个月)流产的,给予42天产假。有哺乳婴儿(一周岁以内)的女教职工,每日给予一定的哺乳时间(每日两次,每次30分钟,不含交通时间)。

第十七条 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,或祖父母,或配偶父母,或兄弟姐妹丧亡,假期为7天。

第十八条 教职工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期间的待遇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请假期满后履行销假手续。

第五章 续假、补假

第十九条 请假期满,因故不能到岗位工作的教职工,应于期满前申请续假,续假手续与办理请假手续相同。续假时间累计在请假时间上。

第二十条 凡因特殊原因不能预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者,应当以邮件或短信等形式向所在单位、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,单位、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分管(联系)校领导汇报并到人事处报备,本人须在返校工作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。否则,视同旷工。

第六章 工伤

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工(公)负伤,必须治疗和休养的,须经有关程序认定工伤。

第二十二条 工伤休假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提出申请,所在单位、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经人事处审核,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。

第二十三条 工伤期间的待遇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七章 旷工

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,按旷工处理:

(一)擅自离岗,没有请假或补假手续的。

(二)请假期满,应到岗而不到岗工作,又没有续假手续的。

(三)教职工外出进修脱产学习期满,不按时回校工作又没有延期审批手续的。

(四)请假、续假、补假理由不实或有关证明材料虚假的。

(五)教职工擅自缺课或不按规定参加集体活动的(缺课1节或不参加1次集体活动按旷工1天处理)。

(六)以借调为名,既不在借入单位也不在学校工作的。

(七)未经批准,擅自到校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。

(八)请假期间从事本职工作之外工作并获取报酬的。

(九)其他应认定为旷工情形的。

第二十五条 对旷工的教职工按以下办法执行:

(一)旷工半天的,给予批评教育。

(二)月旷工累计超过1个工作日不满5个工作日的,扣发下个月基本工资。

(三)月旷工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满15个工作日的,扣发下个月全部工资。

(四)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,解除聘用合同。

第八章 其他

第二十六条 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七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间,请假累计超过半个月的,试用期相应顺延。

第二十八条 学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除按本办法执行外,还须执行《德州学院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报备规定》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。

第二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,带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,带头遵守工作纪律,自觉接受群众监督。各单位、部门负责人要严格管理,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,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。

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附件1:德州学院考勤签到表

附件2:德州学院教职工请(销)假审批单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件1

德州学院考勤签到表

部门(单位): 负责人签字:

时 间

按时上班者

迟到者

上午

下午

上午

下午

上午

下午

附件2

德州学院教职工请(销)假审批单

单位名称(盖章)

职务/职称

联系方式

请假类别

外出地点

请假时间

日至 日(共 天)

请假事由

 

 

 

 

 

申请人签字:

 

单位主要负责人

 

 

 

 

签字:

 

人事处意见

 

 

 

处长签字:

 

分管(联系)校领导意见

 

 

 

签字:

 

学校主要领导

意见

 

 

 

 

签字:

 

销假时间

注:本表交人事处备案。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工作作风,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,严肃工作纪律,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,根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、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等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对教职工遵守学校工作制度和作息制度的考勤情况进行规定,包括正常出勤、请假(病假、事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)、销假、工伤、旷工等。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岗位聘任、晋升、奖惩、工资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。

第三条 考勤的对象为学校在职教职工。所有专任教师岗位教师必须按要求上课、参加所在单位政治学习、例会等集体活动,不得无故缺席、迟到、提前下课、调课或请人代替等;其他岗位人员均实行坐班制,要严格按作息时间上下班。

第四条 考勤的主管部门设在人事处,负责学校考勤工作的实施落实和监督检查,各单位、各部门是考勤管理的主体和直接责任者,负责本单位、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和统计上报工作。各单位、各部门实行坐班人员考勤签到制度,要指定专人负责签到工作,考勤签到表(见附件1)需妥善保存,学校不定期进行核查。各单位、各部门须认真按时报送考勤情况,经办人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,于次月3日前报人事处。

第二章 病假

第五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,须持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生诊断书、病假证明申请病假。因急诊而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,待病情缓解,1周内补办请假手续。

第六条 请病假按以下办法执行:

(一)请病假1周以内的,由所在单位、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;请假超过1周的,由所在单位、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人事处审核后,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。

(二)各单位、各部门负责人请病假的,经人事处审核后,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,超过1周的,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。

(三)请病假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,请假期满后履行销假手续。

第七条 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津贴:

(一)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,从第3个月起发放病假期间工资:工作不满10年的,基本工资(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,下同)按90%发放;工作满10年的,工资照发。

(二)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发放病假期间工资:工作不满10年的,基本工资按70%发放;工作满10年的,基本工资按80%发放。

(三)病假超过半年的,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,不晋升该年度薪级工资。

(四)病假超过2个月的,按实际工作月数和实际工作量核发津贴。

(五)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德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,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。

第八条 病假超过1年,符合病休政策的,按有关规定办理病休手续。

第三章 事假

第九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在工作日内离开工作岗位,须提前至少1天申请事假。

第十条 因私请事假按以下办法执行:

(一)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志需互相请假,并同时告知学校办公室,由办公室及时记入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台账;离开山东省辖区,由学校办公室提前3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省委高校工委报备,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或行程有变化时,学校办公室及时向省委高校工委报告。

(二)学校其他领导同志应提前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请假,经批准后,领导同志应将外出计划同时告知学校办公室,由办公室及时记入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台账。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或外出行程有变化时,须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报告,并告知学校办公室。

(三)各院部、各部门、校属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请事假的,经人事处审核后,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。其他负责同志请事假的,须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,再经人事处审核后,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。原则上党务系统负责人外出须经校党委书记批准,行政系统负责人外出须经校长批准,外出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出国(境)的,须再经校党委书记批准。

(四)各院部、各部门、校属各单位的科级干部及其他教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的,须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,并报人事处备案。请假超过3天的,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人事处审核后,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。

(五)处级及以下教职工请事假,须至少提前1天填写《德州学院教职工请(销)假审批单》(以下简称《审批单》,样表见附件2),严格按程序报批,各项内容均需认真填写。因紧急事项请假外出或外出期间行程发生改变,须及时按本规定程序向批准人口头报告,返校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。请假批准后须报人事处备案,请假期满后逐级告知请假审批人并履行销假手续。

第十一条 事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津贴:

(一)事假满1个月的,基本工资按70%发放。

(二)事假满2个月的,基本工资按50%发放。

(三)事假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,基本工资按30%发放。

(四)事假超过6个月的,扣发全部工资。

(五)事假超过1年的,解除聘用合同。

(六)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,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,不晋升该年度薪级工资。

(七)按实际工作月数和实际工作量核发津贴。

第十二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脱产学习期满,确需延期的,需经学校研究同意,履行延期审批手续。

第四章 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

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或父母在异地的教职工,可享受探亲假。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,请假由本人在休假前提出申请,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。

第十四条 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。休假由本人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,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,报人事处审批。

第十五条 符合法定年龄,婚假为3天。

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产假一般为158天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男教职工享受陪产、护理假7天。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,应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,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;怀孕4个月以上(含4个月)流产的,给予42天产假。有哺乳婴儿(一周岁以内)的女教职工,每日给予一定的哺乳时间(每日两次,每次30分钟,不含交通时间)。

第十七条 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,或祖父母,或配偶父母,或兄弟姐妹丧亡,假期为7天。

第十八条 教职工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期间的待遇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请假期满后履行销假手续。

第五章 续假、补假

第十九条 请假期满,因故不能到岗位工作的教职工,应于期满前申请续假,续假手续与办理请假手续相同。续假时间累计在请假时间上。

第二十条 凡因特殊原因不能预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者,应当以邮件或短信等形式向所在单位、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,单位、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分管(联系)校领导汇报并到人事处报备,本人须在返校工作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。否则,视同旷工。

第六章 工伤

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工(公)负伤,必须治疗和休养的,须经有关程序认定工伤。

第二十二条 工伤休假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提出申请,所在单位、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经人事处审核,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。

第二十三条 工伤期间的待遇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七章 旷工

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,按旷工处理:

(一)擅自离岗,没有请假或补假手续的。

(二)请假期满,应到岗而不到岗工作,又没有续假手续的。

(三)教职工外出进修脱产学习期满,不按时回校工作又没有延期审批手续的。

(四)请假、续假、补假理由不实或有关证明材料虚假的。

(五)教职工擅自缺课或不按规定参加集体活动的(缺课1节或不参加1次集体活动按旷工1天处理)。

(六)以借调为名,既不在借入单位也不在学校工作的。

(七)未经批准,擅自到校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。

(八)请假期间从事本职工作之外工作并获取报酬的。

(九)其他应认定为旷工情形的。

第二十五条 对旷工的教职工按以下办法执行:

(一)旷工半天的,给予批评教育。

(二)月旷工累计超过1个工作日不满5个工作日的,扣发下个月基本工资。

(三)月旷工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满15个工作日的,扣发下个月全部工资。

(四)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,解除聘用合同。

第八章 其他

第二十六条 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七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间,请假累计超过半个月的,试用期相应顺延。

第二十八条 学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除按本办法执行外,还须执行《德州学院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报备规定》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。

第二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,带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,带头遵守工作纪律,自觉接受群众监督。各单位、部门负责人要严格管理,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,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。

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附件1:德州学院考勤签到表

附件2:德州学院教职工请(销)假审批单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件1

德州学院考勤签到表

部门(单位): 负责人签字:

时 间

按时上班者

迟到者

上午

下午

上午

下午

上午

下午

附件2

德州学院教职工请(销)假审批单

单位名称(盖章)

职务/职称

联系方式

请假类别

外出地点

请假时间

日至 日(共 天)

请假事由

 

 

 

 

 

申请人签字:

 

单位主要负责人

 

 

 

 

签字:

 

人事处意见

 

 

 

处长签字:

 

分管(联系)校领导意见

 

 

 

签字:

 

学校主要领导

意见

 

 

 

 

签字:

 

销假时间

注:本表交人事处备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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