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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德州学院教师出国(境)访学研修管理办法》(德院政字[2018]53号)文件的说明
2020-05-08 11:20  

根据近两年我校教师出国(境)访学研修申请及手续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结合《德州学院教师出国(境)访学研修管理办法》(德院政字[2018]53号),做以下几点说明:

(一)组织申报

根据德院政字[2018]53文件第六章第十七条规定:“人事处负责教师出国(境)访学研修的组织申报、资格审查、协议签订和考核。有关部门需及时将各类政府公派项目文件转交人事处,由人事处组织实施”,以免耽误工作。

(二)考核办法

考核办法遵照德院政字[2018]53文件第四章第十条规定:“访学时间6个月以内的,访学研修期间教师应以“德州学院”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发表论文1篇;访学时间6个月以上的,访学研修期间教师应以“德州学院”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发表论文2。访学研修结束后,由本人提交“德州学院出国(境)访学研修考核表”,经人事处组织考核合格,方能办理相关费用的报销。

(三)相关费用

按照德院政字[2018]53文件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:教师出国(境)访学研修回校后1个月内,由人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其进行考核,考核合格后,报销相关费用,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报销。相关费用包括:(1)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;(2)学校按照每人每半年1万元标准给予的出国留学人员资助。

(四)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督促本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,严格按照德院政字[2018]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,执行出国(境)访学研修事宜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人事处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0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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